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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政策

青海省发布《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7)

时间:2013/7/5 9:16:13   作者:   来源:绿建斯维尔   阅读:32386   评论:0

  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快建立促进建筑工业化的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等环节的标准体系,推动结构件、部品、部件的标准化,丰富标准件的种类,提高通用性和可置换性。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加快发展建设工程的预制和装配技术,提高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支持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工业化基地建设,开展工业化建筑示范试点。积极推行住宅全装修,鼓励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

  (八)严格建筑拆除管理程序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城市人民政府以及建筑的所有者和使用者要加强建筑维护管理,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拆除大型公共建筑的,要按有关程序提前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研究完善建筑拆除的相关管理制度,探索实行建筑报废拆除审核制度。对违规拆除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目标责任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2〕275号)精神,省发展绿色建筑领导小组负责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组织协调和实施。省人民政府每年将绿色建筑行动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地,并将绿色建筑行动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把贯彻落实本行动方案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责任制和问责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通报表扬。各地要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大政策激励,落实相关配套政策

  研究完善财政支持政策,继续支持绿色建筑及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研究制定支持绿色建材发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筑工业化、基础能力建设等工作的政策措施。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落实国家有关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在土地转让方面的政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研究制定容积率奖励方面的政策,在土地招拍挂出让规划条件中,要明确绿色建筑的建设用地比例。

  建立配套高星级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城(区)奖励资金和补助资金的审核、备案及公示制度,规范奖励资金和补助资金的使用。经国家和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审认定,符合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规定条件的高星级绿色建筑,由中央财政给予奖励,即二星级绿色建筑4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三星级绿色建筑80元/平方米;对绿色生态城(区)给予资金定额补助,资金补助基准为5000万元。各级财政视财力状况,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省财政从太阳能利用专项补助资金统筹考虑。对取得星级绿色建筑的建设项目,城市配套费采取先征后返的政策,即对取得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城市配套费返还70%;取得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城市配套费返还50%;取得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城市配套费返还30%。

  对从事建设工程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的生产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扶持力度。财政通过技术改造等专项资金扶持从事“四节一环保”领域开发生产的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专项资金补助制度,在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方面加大补助资金支持力度。制定绿色建筑产品推广目录。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推进实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


标签:青海省 国务院 科学发展观 可再生能源 节能改造 绿色建筑 行动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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