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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政策

【意见征求】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18/12/21 9:39:36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绿建斯维尔   阅读:2010   评论:0

【意见征求】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公开征求意见!

《办公建筑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条文说明及实施要点说明

一、强制性条文5.0.2条


【意见征求】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公开征求意见!


实施要点说明:

《办公建筑设计标准》JGJ67-2018

一、强制性条文5.0.2条

【条文】

5.0.2 开放式、半开放式办公室,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直线距离可增加25%,行走距离不应增加。

【条文说明】

5.0.2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据调查,各地高层办公建筑设计中,大量出现开放式、半开放式办公室,这类房间面积大、人员集中、疏散距离远,且易燃的家具、低隔断很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因此,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第5.5.17条的要求,对距离进行规定。

该条中“安全出口”是指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大空间办公室内套小房间时,小房间的门不能算安全出口。因此,距离应从小房间的最远点进行计算;同时沿自然通道行走的距离不应大于45m(此数据为浙江等地消防部门在实际工程操作中采用的数据)。

【技术要点】

《办公建筑设计标准》JGJ67-2006版中只规定“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没有考虑室内布置家具后实际行走的距离,本标准根据原条文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而做的调整,即人员疏散距离应考虑家具布置后实际的行走距离。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直线距离可增加25%,即可以放宽到37.5m,但行走距离仍不应大于45m。

【实施与检查】

实施:平面设计图应把影响疏散路线的家具、隔断等表示出来,根据完整平面图计算行走距离。检查:对照装饰设计竣工图平面,量出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是否小于30m(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37.5m),除此之外,还必须满足实际行走距离是否符合小于45m的规定。

强条取消说明

二、强制性条文4.5.8条

【条文】

4.5.8 办公建筑中的变配电所应避免与有酸、碱、粉尘、蒸汽、积水、噪声严重的场所毗邻,并不应直接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也不应直接设在厕所、浴室等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

【取消理由】 

本次规范修编将该条内容调整为第7.3.2条,内容是:变电所不应在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或其它蓄水、经常积水场所的直接下一层设置,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当贴邻时应采取防水和防潮措施。

本次修编删除了原条文中酸、碱、粉尘、蒸汽、积水、噪声严重、爆炸危险环境等与办公建筑相关性较弱的一些用词,在文字组织以及表述上与现行规范如《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以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报批稿)相对一致。由于近十年以来,变电所配电设备技术进步和防护等级的提升, 编制组认为该条文不再直接涉及人民生命安全和公共利益。在现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中也不再将变电所的位置选择作为强制性要求。 但基于变电所设置的位置以及可能因为防水原因可能导致办公建筑供电可靠性的降低,所以条文中采用“应”字条款,仍应严格执行。

三、强制性条文4.5.13条

【条文】

4.5.13  办公建筑中的锅炉房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废水、废渣和有害气体及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取消理由】

关于锅炉废气、废水排放等,在《锅炉房设计规范》中已有规定。


《办公建筑设计标准》JGJ67-2018

报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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