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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江西省4月1日起新建建筑全面执行新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时间:2020/3/17 9:42:07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   阅读:138   评论:0

【江西】江西省4月1日起新建建筑全面执行新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关于加强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切实贯彻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促进我省绿色建筑量质齐升,现就加强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绿色建筑建设标准

  自2020年4月1日起,全省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全面实施《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基本级建设标准。申请省级及以上绿色科技示范工程、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房屋建筑项目应按照不低于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要求进行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提高星级标准要求,提升绿色建筑整体发展水平。

  二、强化绿色建筑工程项目参建各方质量责任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依法对绿色建筑工程质量负责。

  (一)建设单位作为项目建设首要责任单位,在进行设计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不得擅自更改已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

  (二)各设计单位应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要求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参考模板见附件),注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并向建设单位提供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设计成果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审查,在审查报告中应有绿色建筑专项审查意见,对未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或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

  (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施工。

  (五)各检测机构应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开展绿色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出具客观、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对检测中发现的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项目,应及时上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和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六)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及绿色施工方案在监理规划中明确绿色建筑监理的内容,并在施工过程进行监理。

  三、加强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工作

  强化施工质量管控,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纳入建筑节能分部的专项验收。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参建责任主体单位开展建筑节能分部,特别是绿色建筑工程的专项验收。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时,应认真检查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洽商记录,主要材料、设备、构件的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核查记录、进场复验报告、见证试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影像资料,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自查表及所需的相关证明文件等材料,并作为竣工技术档案存档。

  工程竣工验收时,参建单位应查验项目是否已进行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是否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绿色建筑措施,是否符合绿色建筑质量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是否按照验收规范要求的项目和数量进行检验;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四、加强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监管

  要充分利用“住建云”系统开展按图施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确保绿色建筑设计落到实处。并及时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运营等单位开展绿色建筑工程质量技术宣传贯彻和培训,帮助相关单位从业人员准确理解绿色建筑相关设计标准、评价标准、验收规程,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绿色节能意识,切实提升实施绿色建筑的能力水平。

  把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内容,监督建设单位是否按本通知要求组织开展绿色建筑工程验收,重点检查相关验收记录和检测报告。未组织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或验收记录不完整、检测报告不齐全的,不得组织工程验收交付使用。

  省厅将对每季度上报的绿色建筑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对未按照绿色建筑要求进行设计、审查、施工、监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各责任单位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记不良记录进行通报。

  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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